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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员工被公司“开”了?原来疾病诊断书是伪造的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产假结束后,女员工连续6次向公司请病假,却被公司辞退,且公司没有给她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原来,公司发现女员工出具的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后女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法院会支持她的诉求么?12月29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连续6次休病假,公司把女员工“开”了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某是某经贸公司员工。2020年2月,张某休产假结束后,仍然以身体不适继续请病假,并陆续出具5张疾病诊断证明书(每张均建议休半月)。5月7日,在她休假结束后,经贸公司向张某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张某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到岗。然而,5月11日,张某再次向经贸公司总经理告病假,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对此,经贸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其继续休病假。

虽说公司不同意休病假,但张某还是继续休息,甚至在朋友圈中发出一些不符合“哺乳期”的内容,这引起公司的怀疑。5月22日,公司相关人员去医院核实后发现,张某于5月11日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伪造的,同时张某已经累计旷工11天,她的行为属于严重过失,于是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暨决定书》。

张某收到通知后申请仲裁,最终被驳回。于是她起诉至秦淮法院,请求经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驳回女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的《情况说明》,张某出具的最后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系伪造。张某向公司提交伪造的病假条,且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该病假申请,张某却依然未返岗工作,构成旷工。

根据经贸公司 《员工手册》中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病假证明欺骗公司的,属于严重过失;员工当月累计旷工二天(含)以上、全年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经贸公司据此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及时通知了工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也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

法官说法:“三期”女职工有过错,公司可行使解除权

承办法官凌沙沙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因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但并未限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

凌沙沙表示,本案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伪造的病假条,该行为已严重违背《员工手册》,且在用人单位指出该问题后,仍拒绝上班构成旷工。在此情况下,尽管劳动者处于哺乳期,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作出解除决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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