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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全款买房未过户,没想到受开发商“连累”房子被查封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郁华 记者 严君臣)4年前,家住南通的李某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全款,但因工作繁忙一直没去办理过户手续。让她没想到的是,该楼盘开发商被起诉,她的房子也被查封。10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崇川法院了解到,李某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该商品房的执行。

2021年7月,李某看中了某仁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当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按约定办了合同备案,还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某仁公司也给她开了增值税发票。本以为万事俱备,就等后续办房产证,可李某因为常年在外地工作,一直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直到2024年初,她终于抽空回到房屋所在地准备办房产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某科技公司与某仁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某仁公司名下包括这套房屋在内的一批资产。“这套商品房的真正权利人是我,而且这是我唯一的住房,我从来不知道房子会被查封,这事我没有任何过错,恳请法院能解除对这套房的查封。”李某又急又气,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她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自己名义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合同签订时间远早于查封时间,且支付了购房款,某仁公司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有明确的付款凭证和票据佐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李某享有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应当予以保护,遂裁定中止对该商品房的执行。

法官说法:住房关乎社会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基于房屋对群众生存居住权利的巨大影响,对无过错房屋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给予法律上的适度保护,既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有利于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司法审判中须秉持生存权保障的核心理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保护消费者生存权为更高目的,从有利于购房者的角度出发,围绕合同签订时间、价款给付情况、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三个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便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让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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