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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混装煤制油食用油,涉事人员应该如何处罚?

近日,有关“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引发舆论哗然,也再次让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7月6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文回应称,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与此同时,针对此事,天津市监部门、河北廊坊市监局以及多家公司都进行了回应。

 @中储粮集团 微博截图


那么,如果罐车混装问题被查实,涉事的司机、企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又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对此,现代快报记者咨询了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告诉记者,煤制油是一种由煤炭加工而来的化工液体,如液蜡、白油等,含有多环芳烃等潜在致癌性物质,与食用油混装还不清洗或清洗不彻底,已涉嫌违法犯罪。

魏伟表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不过,魏伟也表示,罐车混装煤制油和食用油,必然对食用油造成污染,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甚至出现不可逆的损伤。然而,轻微损伤消费者可能难以察觉,严重损伤消费者如何证明损伤与食用“混装油”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也存在不小的难度。针对“罐车混装”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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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实习生 王梓安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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