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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图、盗录……2023年扬州仪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322件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4月23日,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据悉,2023年仪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22件,涉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并审结侵害知识产权刑事犯罪6件15人,涉案金额累计近8000万元。

网站“盗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A网站是由扬州某软件科技公司开发和经营的网站,主要是为扬州毛绒玩具市场数千位入驻商家提供产品展示、图片下载的一体化平台。然而,运营过程中,A公司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的B网站竟存在与A网站内容大量一致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B网站中的毛绒玩具图片及视频基本与A网站一致。“甚至有不少图片、视频的上传时间和更新时间在B网站的成立时间之前,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更有一些图片、视频上还留有A网站为了便于搜索和管理,而添加的序号 水印。”

法院认为,B网站未付出劳动,即大量使用原告A网站的图片、视频,并以此获得商业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当性。依法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资源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获取并利用数据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也激励着经营者不断创新竞争策略。本案判决肯定了数据资源的商业价值,未来应建立更为明确的数据治理规则,实现数据产业有序发展、数据资源合理配置。

“两门”之争,认定不构成侵权

原告苏州某公司拥有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门、五金器具、金属门把手等。北京某公司拥有与苏州某公司类似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 “非金属门”等商品,主要经营内容为木门。

位于扬州的两个经营建材的门市经上述北京某公司授权经销产品,在其门店门头上使用了相关注册商标标识,相关收款收据、名片、宣传册上均印刷有相关标识。原告认为,扬州两公司的行为涉嫌侵权。

“金属门与非金属门分属于不同的类别,从商标注册的角度,金属门与非金属门商品相互之间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类似商品,而应作为不同类别的商品。”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案涉五个型号的门均为非金属门,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金属门非同一种商品,也非类似商品,故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两被告使用相关标识,系对北京某公司有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权保护有其边界。本案中,被控侵权的标识取得早于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并不相同,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盗录影片,已是侵犯著作权

正在上映的热门影片竟在网上大范围流传,严重侵害电影制作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初,被告人陈某、刘某在共同经营某私人影咖过程中,共同商议通过盗录公映院线电影进行贩卖谋利——由陈某负责在影院盗录,刘某则负责后期剪辑制作。

2020年8月至2023年4月间,二人先后盗录《满江红》《流浪地球2》《长津湖之水门桥》《你好,李焕英》《唐人街探案3》等热门电影共计200部。“相应侵权复制品除了在他们经营的私人影咖播放营利外,还售卖给全国各地多家私人影院用于播放营利,违法经营数额达到90余万元。”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陈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仪征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不仅损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电影市场版权秩序,影响电影产业健康发展。本案即是盗录传播院线电影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电影领域侵犯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对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 仪法宣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庄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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