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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馆夸大祛斑产品疗效,法院:退款

一些美容机构为促成交易,往往会向消费者作出达到某种效果以及无效退款的承诺,但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徐州市民黄某在某美容馆接受祛斑服务,结果没有达到店家承诺的效果,反而导致皮肤瘙痒、红肿,黄某将美容馆告上法庭。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馆夸大祛斑产品疗效,需依约退款。

马某、展某多次向黄某推荐祛斑产品,并口头承诺,使用后能淡化斑痕、缩小长斑面积,达到其满意的祛斑效果,若无效保证退款。

2021年11月,黄某至该美容馆接受一年期的祛斑服务,截至2022年10月,黄某共计消费支出1.3万元。服务期间,黄某出现皮肤瘙痒、红肿等情况,黄某认为没有达到前期宣传的祛斑效果,于是找马某协商要求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并引发诉讼。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该美容馆向黄某提供的案涉产品服务,未达到前期宣传的美容效果,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面部皮肤伤害,该美容馆虽主张该现象属接受服务的正常反应,但未对此作出合理有效的解释,美容馆构成违约。

新沂法院结合服务方案系经双方协商进行的调整、黄某实际接受的产品服务期限、接受服务后皮肤一定程度上的改善、某美容馆出售的产品及提供服务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该美容馆向黄某退还3000元。

法官称,美容机构作出的承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美容机构应依约履行。美容服务没有达到预定效果,美容机构构成违约,应当退还部分款项。本案的判决,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了美容服务诱导式宣传行为。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美容服务前,要谨慎挑选正规机构和产品,在消费后注意留存发票等消费凭证,切勿轻信口头承诺落入“美容陷阱”。

通讯员 赵雨秋 陆英展 陈冬丽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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