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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鞋仅需几百元?原来是假货

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名牌,  2000元购买6双“名牌鞋”。近日,无锡市新吴法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高某结识了某营销人员,对方称有国外奢侈品牌鞋子内部渠道,成本价仅需几百元就可以买到,并且保证是正品。于是,高某委托对方代购,双方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2000元购买6双鞋成交,高某当即转账购买了“GUCCI”“CHANEL”鞋子各3双。


几天后,高某收到了鞋子,但试穿后发现鞋子质量极差不仅磨脚还味道冲人,没穿几次竟然还变形了。于是,高某联系营销人员,但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一气之下,高某来到派出所报案。

经警方侦查,发现这背后隐藏着一个假冒国外奢侈品牌鞋子的加工窝点。2022年1月,警方在该窝点内查扣到假冒“GUCCI”运动鞋 2400 双、假冒“GUCCI”凉鞋 210 双、假冒“CHANEL”运动鞋830双、假冒“GIVENCHY”运动鞋510双及鞋面、鞋底、鞋垫、鞋盒、皮革标、金属标、纸袋若干,价值共计人民币 31万余元,同时抓获被告人陈某。

原来,被告人陈某自2004年起就一直从事制鞋行业,漂泊在广东各个鞋厂打工。2020年左右,陈某开始创业,自己开了一家鞋厂,起初是给一些普通品牌鞋子做代加工,利润不高。后来,他发现身边有的同行做假冒大牌鞋赚了很多钱,于是他思来想去,决定铤而走险,也开始做假冒鞋。

陈某采购印有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注册商标的皮革标、鞋面、鞋底等原材料并雇佣多名人员担任工人,采用裁段、拼接、缝合等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凉鞋。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间,陈某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共谋,设立加工窝点并组织工人通过缝合、拼接等方式组装、生产假冒“GUCCI”“CHANEL”“GIVENCHY”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后通过微信等平台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其制假又销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故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定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了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等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查扣的假冒商品依法处理,并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鞋类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

法官表示,因制鞋行业门槛较低、假冒名牌鞋利润空间巨大等因素影响,鞋品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较为频发。该案中,陈某长期从事制鞋行业,察觉到假冒国外知名注册商标有利可图后,产生自行制假售假的犯罪故意,通过自行采购原材料标贴,组织雇佣多名工人制假售假,并在网络渠道进行销售涉及范围极广,极大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侵犯多个国外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权人权益,同时对消费者也造成了损害。

法官提示,相关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更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绝不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制假售假,获利越多,惩罚越重,终将害人害己。

广大消费者选择品牌产品时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首先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正品,警惕所谓的内部渠道、特价折扣等套路;其次消费者应从商品的来源、价格、商品的外观、性能、质量等方面综合判断商品是否属于正品,必要时可要求商家提供质检等证明材料,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最后,相关消费者应发挥监督者作用,如果购买到疑似假冒品牌商品可以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好公平有序健康稳定的竞争秩序。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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