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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江宁饿死女童案”列为参考案例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公众注册登录后就可以查阅。该案例库收录了3711件案例,包含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个类型,公众按案由、属地等不同关键词均可搜索到相对应的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江苏“江宁饿死女童案”在该案例库中被列为参考案例。

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江宁饿死女童案”给出裁判理由

案例库首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网址是:https://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首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图标直接点击进入。2月27日上午,现代快报记者在网上注册后,可以很方便地查阅案例。记者输入“刑事”关键词,系列显示共收录1441个案例,其中江苏有165个案例,案由分为受贿罪(12)、盗窃罪(12)、危险驾驶(7)、故意杀人(7)等各个罪名。每一个案例分为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和关联索引几个部分,条理分明,非常清楚。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由南京中院一审审理的“乐某故意杀人案”被列为参考案例。案例标题中注明“故意将亲生幼女留置在与外界隔绝的房间后离家长期不归致幼女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词”一栏中注明“刑事、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不作为”字样。

“江宁饿死女童案”被列为参考案例

该案“基本案情”一栏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乐某生育一女李某乙(殁年2岁,生父不详)后,与李某甲同居。2012年3月乐某再生育一女李某丙(殁年1岁)。在李某甲于2013年2月27日因犯罪被羁押后,乐某依靠社区发放的救助和亲友、邻居的帮扶,抚养两个女儿。乐某因沉溺于毒品,疏于照料女儿。2013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乐某将两幼女置于其住所的主卧室内,留下少量食物、饮水,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室房门以防止小孩跑出,之后即离家不归。2013年6月21日,社区民警至乐某家探望时,通过锁匠打开房门后发现李某乙、李某丙已死于主卧室内。同日,公安机关将乐某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乐某系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裁判要旨”载明:具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幼儿,致婴幼儿死亡的,可能触犯遗弃罪或者不作为型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弃罪不排除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可能,而不作为故意杀人则是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故意将婴幼儿留置在与外界完全隔绝的房间,不提供足够维持生命的食物、饮水,外出长期不归,致婴幼儿死亡,其行为实际上排除了婴幼儿得到其他救助存活的可能,其对幼儿可能造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1件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入库,江苏宿迁这一案例列为参考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为彰显对老幼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案例库还设有“涉老年人保护案例”“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等特色专栏。“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共有41件案例,全部是参考案例。其中,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位列其中,关键词有“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认定标准”。

据了解,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店)从事“某某电竞主题酒店”经营,接纳未成年人入住。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某酒店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二、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裁判要旨”载明: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依托于提供电竞游戏服务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与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设备,也提供住宿服务。对于电竞酒店的性质是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多。本案结合案涉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如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认定其实质上是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应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案例库重视“新鲜度”和时效性,“醉驾”案例适用“最新意见”

据了解,案例库高度重视入库案例的“新鲜度”和时效性。优先选取新近案例。例如,去年12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为此,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确保入库案例不过时。

现代快报记者按“醉驾”检索,案例库中显示有36件参考案例,其中江苏有6件。由南京如皋法院审理的“阿某危险驾驶案”位列其中,2023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内水泥路倒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阿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阿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方不要求赔偿损失。如皋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裁判要旨”载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醉驾被告人与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其效果等同于取得谅解,不能以未赔偿损失而排除适用缓刑。

另外,由常州市新北法院审理的“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也列为参考案例。2023年11月17晚,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沿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业东路行驶至某路口东侧,发现有民警设卡检查,便停车与其妻交换座位,由其妻驾驶车辆企图逃避检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案发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常州市新北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裁判要旨”载明:醉驾被告人在遇到酒驾临检时与车内未饮酒人员交换座位,指使他人“顶包”,能否认定为妨害司法,应根据公安机关发现及被告人承认逃避检查的时间综合认定。被告人在被民警现场询问的第一时间即承认其交换座位逃避检查事实,应认定为逃避检查行为,若拒不承认交换座位事实,否认醉驾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行为。

使用案例库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据央视新闻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共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共405件,占比10.91%;国家赔偿案例共23件,占比0.62%;执行案例共187件,占比5.04%。

首批入库案例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注重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断推出,必将有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适用规则,需要及时补充新案例,清理、替换过时案例。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江苏高院一名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对于法官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为这些案例都是经过最高院统一审核把关的,有很强的指导性。虽然法官面对的各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但查阅案例库中的同类案件,其裁判尺度、裁判要旨对法官有很大的参考作用。另外,下一步,案例库中的案例会不断增加、调整,其参考价值将更大。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顾元森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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