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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走丢后死亡还被扒皮,主人索要精神赔偿,法院支持!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李沅芹 记者 严君臣)养了3年的宠物犬不慎走失,主人唐某多方寻找狗狗的下落,最终发现是被郭某带回了家。等找上门时,唐某发现小狗已经死亡,而且还被扒了皮,这让唐某倍感悲伤和愤怒。唐某一怒之下,起诉郭某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9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郭某被判赔偿五百元。

2019年,唐某购买了一只宠物犬,取名“豆豆”,饲养期间,一人一犬建立了深厚的感情。2022年6月,唐某在遛狗时,豆豆突然挣脱绳索跑出去,唐某随即跟随寻找,却未能找回。

随后,唐某通过寻犬启事、询问路人、查看公共视频、报警求助等措施,最终发现豆豆被郭某带回了家。待唐某找到郭某家时,发现了小狗的前爪丢弃在院中,一时之间难以接受。且郭某称小狗自己死了,就想看看能不能食用狗肉,但是发现血已经黑了,就将狗头和狗皮扔到河里了。唐某想寻回剩下狗头狗皮以作纪念的念想也落空了,愤怒之下,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

“豆豆跑出后我一直尽力寻找,第二天有好心人发现豆豆受伤,并通知了动物保护单位,但是郭某擅自带回家中。豆豆只是受了一点小伤,根本不可能致死,是郭某将豆豆残忍杀害的!我要求郭某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庭上,唐某非常气愤。但郭某却表示,自己以为这只狗是没有人要的,发现狗受伤了,就想带回去自己养,结果三天后狗自己死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狗系原告遗失物,被告带回家中,原告寻得时狗已死亡,被告已将狗扒皮处理,故被告未能妥善保管他人遗失物,在保管期间具有重大过失,导致无法归还案涉犬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原告饲养案涉犬只时间较长,是其感情上的寄托物,对原告而言不可替代,可以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告在拾狗时,虽没有身份标识,但在未主动核实的情况下采取暴力的形式将其带回家据为己有,且根据现场拍摄的狗受伤后趴在路边的照片及证人的陈述来看,案涉犬只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是状态依然良好,被告在保管他人遗失物期间未能尽到谨慎义务,造成案涉犬只死亡且扒皮处理,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之,原告在寻找爱宠时,目睹了被被告砍下丢弃的前爪,且试图寻回其他部位以做纪念的希望落空,被告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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