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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等噪声污染何解?《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广场舞大喇叭一大早好似定时闹钟、地铁上电子设备外放让人无处清净……生活里的噪声污染,令人深恶痛绝。10月16日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的《江苏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此前,修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也列入了省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项目预备项目之中。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拟对公园广场噪声、公共交通噪声、住宅装修、建筑施工等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条例草案内容,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规定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songxw@jshb.gov.cn。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住宅装修部分时段拟禁止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

不论扰人清梦的社区广场活动噪声,还是轰隆隆不断的工地噪声,每一天我们的耳边都充斥着噪声,有些噪声如不加约束,可能就会形成噪声污染。条例草案拟明确:本条例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其中,拟设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等章节,涵盖了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

条例草案拟提出,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针对住宅、商铺等装修,条例草案还拟提出,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商铺、办公等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污染。

针对社会生活的主体所有居民,条例草案拟提出,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比如,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拟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同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健身、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鼓励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和减少振动的工程及管理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招揽顾客。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提出,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拟重点推进高速公路等两侧噪声敏感点的绿色廊道建设

如果你家的小区就在城市高架、高速公路旁,呼啸而过的车流噪声,总会不绝于耳。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可能形成的噪声污染?

条例草案拟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同时,推广降噪路面、降噪绿化林、声屏障等隔声降噪措施,重点推进高速公路、高架桥等两侧噪声敏感点的隔声设施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另外,条例草案拟提出,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对可能受噪声污染的住宅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住宅建筑隔声性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交付,并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拟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补偿机制

城市在发展,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的建筑工程也不断增多。条例草案也单列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一章。其中,拟提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建设单位应将连续施工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公告附近居民。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补偿机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工程影响范围内实际居住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可作为出具夜间施工证明的依据。

条例草案还单列出了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追责。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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