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李子璇 通讯员 吉荣)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某菜场,水发区摊位上销售着水发鱿鱼等食品,王某(化姓)等 4 人在此经营数年。日前,该鱿鱼被查出添加甲醛。9 月 7 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四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在鱿鱼等水发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情况下,为防止其生产、销售的水发鱿鱼腐烂变质,仍在鱿鱼中添加甲醛。
经淮安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四人当日销售的水发鱿鱼中甲醛含量分别为 91.82mg/kg、216.16 mg/kg 、3283 mg/kg 、7501 mg/kg。
公诉机关认为,四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消费者,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四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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