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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为幼儿园拍毕业照,学生家长起诉:我女儿露脸太少

现代快报讯 南通市一位宝妈发现女儿在幼儿园组织的毕业季系列活动中拍摄中露脸照太少,心生不满,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了法院,请求被告退还 200 元摄影费并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用 600 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影楼已提供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影楼自愿退还 60 元,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予以照准。

2021 年 6 月,因幼儿园毕业季系列活动拍摄事宜,该幼儿园家委会代表与通州某影楼洽谈毕业季拍摄事宜并形成了一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提供照片拍摄、视频纪录及相册摆台制作,优惠价 200 元每人,家长们均同意在该影楼拍摄并交纳了费用。拍摄当天,不少家长全程协助。几天后,影楼将底片及纪录片视频发送给家长,其中家长王女士下载了全部底片共计 3014 张,同时亦下载了 9 分钟精选视频。后家委会通知家长选片时,王女士以女儿露脸照片太少且雷同为由未进行选片,亦未后续制作摆台、相册等。

王女士认为,服务合同第 2 条 "200-300 张底片 " 应是每个孩子露脸照片有 200-300 张,但其女儿的露脸照片只有 50 张,此外精修入册的 40 至 60 张照片也应是每个孩子的单人照,而不该与同学的合照一起放进去。王女士认为影楼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 200 元摄影费,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摄影工作室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用 600 元。

法庭上,影楼辩称,200 元套餐的底片已经给了原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服务,其让原告筛选照片,原告以照片数量不够未筛选,故未能制作相册;关于服务合同第 2 条 "200-300 张底片 ",原告误以为是每人 200 张以上照片数量,应是全班总数 200 张,实际上其给的底片远远不止 200 张。

考虑到王女士不满意拍摄效果未进行选片及后续的制作,影楼自愿退还服务费 60 元。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服务合同内容 "200-300 张底片 "" 精修入册 40-60 张 " 的争议,首先由于案涉拍摄合同系发送至家长群内,面向的是全体学生家长,而非原告王女士一人;其次,毕业季定制摄影服务并非一对一的服务,而是针对全班参与摄影的几十名学生的集体摄影;最后,结合后续相册制作所需照片类型及数量情况来看,仅相册 1-3 页为学生个人照、其余均为集体照,符合毕业季集体摄影的目的。现被告已向原告提供拍摄、底片、视频等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上述服务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拍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王女士不满意拍摄效果未进行选片及后续的制作,被告自愿退还 60 元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还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之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原告仅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吴晓萍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家长与摄影单位通过一致协商达成关于拍摄的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吴晓萍介绍,案涉毕业季集体照拍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留下欢乐的幼儿园生活记忆,记录的内容必然以集体(或多数人)影像为主,包括与同学、老师的合照,而不是单独针对个人的艺术拍摄,这符合大众对拍摄毕业照的理解,也体现了集体毕业纪念的意义与价值。根据本案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摄影单位遵守诚信原则履行了己方拍摄义务,在全班有三十多名儿童的情况下,王女士以女儿仅有 50 张露脸照为由认为拍摄单位存在违约甚至欺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从每人缴纳 200 元的摄影费来看,也不可能每个孩子都能拍摄 200-300 张照片及制作个人精修相册,王女士的理解不符合常理。

" 喜欢记录萌娃成长的宝爸宝妈们大都非常重视这种毕业照,致使创意毕业照活动普遍流行,但这都需要家长们自掏腰包,且创意毕业照不同于摆拍,主要靠摄影师去抓拍,孩子露面多少不可避免。" 吴晓萍建议,家长要理性看待孩子各种毕业仪式活动,切勿盲目跟风,同时学校也要与家长多沟通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萌娃们快乐的幼儿园生活画上圆满的句号。

通讯员 陈胜楠 古林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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