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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去上厕所被狗咬伤,单位:这也能算工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在上班期间,员工因内急去楼下的厕所解手,不料途中被狗咬伤。单位负责人认为这不算因工受伤,让员工“自认倒霉”。7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社局作出认定,该名员工受伤系工伤。

据了解,毛某是如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6月18日上午10点28分,正在上班的她内急,和同事说了一下之后,她就前去位于楼下的厕所。返回车间途中,一只野狗突然窜出,咬住她的腿不放,她使劲甩腿、拼命拍打,才得以挣脱。车间主任汤某得知后,火速安排人开车赶到事发现场,将疼痛难忍、鲜血直流的她送往医院。经诊断,毛某为“右大腿下部狗咬伤”。

出院后,毛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负责人曹经理表示:“所谓工伤,指的是因工受伤,你是离开车间去方便,自己不注意被狗咬伤的,怎么能算工伤呢?你就自认倒霉吧。”毛某再三申辩都无济于事,于是不服气的她便以个人名义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此案后,人社局随即派人调查取证,认定反映的情况属实。7月21日,该局作出毛某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据如东县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介绍,毛某在工作时间去上厕所,这一行为属于生理需要,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虽然她日常的“工作场所”是在车间内,但现实生活中,“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用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又因该公司车间内无厕所,毛某及其他员工去厕所需要走出车间。因此,毛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7月25日上午,曹经理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白缘由后,当场表示接受认定结果。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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