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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因事故停运带来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陆婷婷 记者 顾元森)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近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出租车车主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停运损失的案件,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赔偿,但认为这一损失应由肇事方赔偿,双方调解后达成了一致。

据了解,2021年年底,蔡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理赔事项未能协商一致。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停运导致的损失共计4200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案中,蔡某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预期收入受损,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蔡某的停运损失应当由其赔偿。最终,经法官组织双方协商后,刘某主动赔偿了蔡某的停运损失,该案调解结案。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营运性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但需提供其存在停运损失的证据予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商业三责险损失应当为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该案中涉及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依法进行营运的车辆,即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只有依照法律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营运车辆,才属于法律上可主张停运损失的主体。对于没有合法营运证件的车辆,在事故中受到损害,不能主张相关停运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停运损失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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