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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防疫药品、产品的保护力度……宿迁中院出台15条服务保障举措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1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策应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十二条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挥司法保障惩治功能,全面助力打赢常态化疫情防控攻坚战

1、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在静态管理、核酸采样、集中隔离管控、道路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征用等方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对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诉讼,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依法妥善化解,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快速办理涉疫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对符合规定的及时裁定准予执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高效开展。

2、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完善涉疫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从快从重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等破坏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群众安康。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完善涉疫犯罪疑难法律问题研讨机制,进一步明确制售假口罩等高发犯罪、其他新类型犯罪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规则,确保打准打狠。注重犯罪预防,及时发布打击涉疫犯罪情况通报和典型案例。

3、持续加大对防疫药品、产品的司法保护力度。

发挥知识产权 “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优势,进一步加强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支持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口罩、医用手套、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商标侵权等案件,侵权人具有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等严重情节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发挥司法规范调节功能,全面助推市场主体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恢复发展

4、精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聚焦百亿级项目建设和千百亿级产业培育,加快推进各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润企”法治维权基地建设,完善涉重大产业项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审理化学纤维、酿造(酒)、晶硅光伏等20条产业链建设中涉及的建设工程、融资租赁、买卖合同、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许可、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议等行政诉讼案件,服务重大项目尽早投产达标。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本院《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12条措施》,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发布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营造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浓厚氛围。

5、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房屋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引导当事人维持合同关系或调整、变更协议内容。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6、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及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7、合力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等方式予以解决,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8、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救治功能。

对一贯经营良好,但因疫情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仍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一般不认定具备破产原因,有效发挥庭外重组、预重整的制度价值,加强府院协调联动,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助力危困企业脱困重生。不断拓展破产财产的处置途径,有效运用京东公司破产企业资产信息平台,加快破产财产处置和招商引资的深度融合,稳妥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9、全面完善“暖企”服务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法企同行”活动,在全市各县区(功能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确定一名法官担任联系人,畅通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诉求反映和权益维护渠道,每名法官每年走访挂钩企业不少于6次,其中5月底前走访不少于2次,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急需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为市场主体打好防范法律风险“疫苗”,促进企业在疫情防控下正常生产经营。畅通企业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申诉、信访,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三、发挥司法保护修复功能,全面维护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不断深化在线诉讼服务。

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宿迁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宿法智达”等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立案、缴退费、送达、联系法官、收转材料、判后答疑等诉讼事项,在线开展庭审、调解、听证、申诉、信访等诉讼活动,努力做到“疫情防控不松懈、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11、多元化解涉疫矛盾纠纷。

强化宿迁法院一站式建设管理服务平台的实战应用,大力推进线上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充分运用驻院调、律师调、乡贤调、行业专业调和线上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深化与卫健、公安、住建、人社、司法行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凝聚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合力,力争将50%以上的涉疫民商事纠纷化解在诉前。

12、倾力维护涉疫民生权益。

畅通涉疫民生案件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教育培训、养老育幼、追索劳动报酬、消费维权等民生领域案件,对相关纠纷优先调解,调解不成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和生活困难的个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并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3、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当事人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或中止审理的,依法予以准许。对诉讼保全等申请,采取灵活担保方式或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和个人的保证金比例。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14、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

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冻结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企业财产,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原则上暂缓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个人采取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灵活适用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协议,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和个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优先立案、加快执行。

15、着力恢复企业信用。

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健全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

来源:宿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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