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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警方通报8起涉疫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锦安 记者 严君臣)3月31日,南通市公安局发布通告,依法严打10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然而,依然有极少数人不顾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心存侥幸,无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4月8日,南通警方对外通报近期查处的八起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擅自营业 

4月1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商业广场一酒吧经营者徐某在明知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发布《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 年第24 号通告》的情况下,违规将酒吧开放营业,供他人休闲娱乐。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故意逃避防疫查验 

2022年4月5日,秦某、卢某、羊某等3人欲从外市前往如皋江安,为逃避疫情核查,李某伙同李某某使用小船载着秦某等3人渡过两市界河到达如皋市江安镇,后被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秦某等5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编造虚假信息 

2022年3月31日,何某某在抖音上看到南通医务人员支援上海的视频。为博人眼球,其故意编造“好多上海人拉到南通隔离”等虚假信息发布,造成一定影响。4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何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执行扫描“场所二维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2022年4月2日,通州区某超市一加盟店对进入超市人员在入口处未测体温、扫描“场所二维码”查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加盟店直接责任人严某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不主动报备行程 

2022年4月4日,公安机关发现,史某某从浙江某地到达通州湾三余镇后未落实《南通市疫情防控2022年1号通告》向社区和单位报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史某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不配合封控管理 

2022 年4 月4 日,葛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管控区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葛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不配合闭环管理 

2022年4月1日,民警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罗某某私自从贴着封条的浙G96M**货车驾驶室下车,在通州区金沙镇某路段随意走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故意瞒报谎报行程 

2022年4月6日,启东警方连续查获黄某磊、茅某星、卞某波、浦某飞、宋某、王某成、崔某华等7名驾驶员。经查,上述7人驾驶私家车频繁至上海市区带货牟利,回到启东后谎报出发地,躲避防疫卡口检查,且未向所在社区(村居)报备,不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黄某磊等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今年以来,南通警方已查办各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555起,其中刑事案件5起。

南通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绝不触碰法律底线,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严打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均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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