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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调解协议书后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的伤者能否要求撤销协议书?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李某在和周某发生纠纷时,被周某摔倒,导致眼盲和骨折。在李某出院后,他和周某签订调解协议书。不料后来李某病情加重,又多次住院。这时李某想撤销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书,那么法院会支持么?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发生纠纷后致骨折,双方签订调解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11月11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周某发生纠纷。后周某将李某摔倒,造成李某右眼眼盲、右胫腓骨骨折。事发当天,李某到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一直到2021年1月10日出院。出院后,李某的妻子桑某代表李某和周某在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周某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首期支付1.5万元,后续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然而,就在协议签订后,周某仅给付1.5万元,余款就没有支付。2021年2月,李某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后又连续多次住院。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2021年4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和周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这么判,支持撤销调解书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李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导致李某受伤,李某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签订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时,李某还没有到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也没有对伤情可能造成的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

后续医院的诊断结果及两份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李某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对自身病情和致损程度认识偏差,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维护权利要及时

人民调解协议可以撤销吗?承办法官张阳阳告诉记者,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因此存在重大误解等法定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张阳阳表示,权利的维护要及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是1年,但重大误解有其特殊性,《民法典》规定,其撤销权消灭期间为90日。主要理由是,重大误解产生的原因是表意人自己,而非来自于对方,这是法律在平衡表意人真实意思的保护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保护,适当偏向无过错的相对人,缩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在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会出现没有治疗结束,对自己伤情之类的情况判断不准确的情形,从而使得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花费相差特别大,此时若强制要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对于受损害方明显不公平,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90日内,并且只限于重大误解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法官提醒,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时,应该审慎考虑,思虑周全。确实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裁定协议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权利的行使需要及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过了不再享有胜诉权,除斥期间过了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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