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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订单被转手三次,货物受损谁埋单?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琳璐 毛蓉 记者 严君臣)大泽公司委托小安公司运输一批X轴,小安公司未实际运输,而是历经中申公司、宏远公司、祥飞公司层层转托,最后由祥飞公司实际承运,现委托运输的X轴受损,到底由谁埋单?12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大泽公司向盈盈公司出售了一批X轴,并约定由大泽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输至盈盈公司指定地点。大泽公司为运输该批货物,与小安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小安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我马上来报个价给你,我先联系个车子。”随后,小安公司就案涉运输事宜与中申公司进行沟通,中申公司表示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承运案涉货物。其后小安公司以该价格与大泽公司确认了该运输业务,但未向大泽公司明示案涉货物将交由他人承运。

不久,中申公司又将该业务转托给宏远公司承运。宏远公司接单后,即在运满满平台上发布了货运信息,祥飞公司最终承接了上述运单。

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无法使用。大泽公司委托公估机构对受损货物的损失进行鉴定后,将小安公司、祥飞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对受损货物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祥飞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大泽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大泽公司无权向我司主张合同责任。小安公司则称,案涉货物由祥飞公司承运,现货物损坏,应由祥飞公司承担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泽公司与托运人小安公司协商订立运输合同后,小安公司并未实际运输,而是将案涉货物层层转托给中申公司、宏远公司、祥飞公司,最终由祥飞公司实际全程运输,该种方式虽不是典型的单式联运方式,但属于单式联运的一种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小安公司将运输业务层层转委托后全段交给祥飞公司运输,祥飞公司在运输中造成案涉货物受损,遂依据上述规定,判决小安公司和祥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祥飞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单式联运合同中,运输的货物受损的,托运人可要求总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从而简化了责任追究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好地促进了我国托运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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