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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竟一走了之,法院判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洁 记者 曹德伟)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夫妻应当成为彼此的港湾,可没想到对于90后小丁来说,现实并非如此。小丁罹患上精神疾病后,本应相濡以沫的丈夫小耿竟一走了之,对她不闻不问。小丁向镇江扬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支付她过去已产生的医疗费用。

2015年2月,同为90后的小丁嫁给了小耿,当年就生下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过起了平凡而幸福的生活。然而好景不长,小丁被诊断罹患精神疾病并开始治疗。2016年年底,小丁领取了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是三级。小丁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没有了经济来源,而治疗的费用却是与日俱增。

一开始,小耿作为丈夫积极地陪同小丁治疗,对她进行力所能及的照顾,虽然收入不高,但也和小丁的父母一起承担治疗的花销。但没过多久,小耿就打起了退堂鼓,认为看病花费太高,从此以后就离开了小丁,不再出钱出力。

2018年,小丁把小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她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经过法院多番调解,小耿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但此后又玩起了失踪,对小丁的生活、治疗不再理会。这期间,小丁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她年迈的父母照顾,所有花销也都是由她经济并不宽裕的父母支付。

伴侣的冷漠显然不利于小丁病情的好转。2018年,小丁经诊断患有抑郁症;2020年,小丁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司法鉴定机构对小丁的行为能力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上次起诉后,小丁仍辗转多地求医,又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数额虽然不算巨大,但已经让小丁及其家人无力承担,面对往后经济来源的压力,小丁无奈再次提起扶养纠纷诉讼,要求小耿承担相应费用。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小丁和小耿是夫妻关系,他们相互间扶养的义务是对等的,小丁罹患精神疾病,作为丈夫的小耿依法、依理都应当扶养小丁,反之亦然。虽然小耿曾陪同小丁治疗,履行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自从2018年诉讼调解后,又不再尽扶养义务,而小丁现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仍在治疗过程中,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小耿则精神智力健全又具备劳动能力,且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理应履扶养义务。所以,对于小丁要求小耿承担过去已产生的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只是扣除了医疗费中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

对于小丁主张中,要求小耿承担小丁母亲陪同治病所产生的误工费和护理费2万余元,法院认为,小丁母亲照顾小丁系对亲人不求回报的一种亲情付出,是家庭温情的体现,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宗旨,属道德范畴,并非小耿应当承担的法定扶养义务的内容,故法院没有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夫妻需要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尤其在一方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只要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应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小耿在小丁患病后,不管不顾,既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也没有提供精神上的支持,有违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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