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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评 | “社会共治”是江苏反家暴条例最大亮点

 


12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详见今日快报A4版)。这是江苏法治领域的一件大事。

条例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这一立法宗旨的提出,有助于深化全社会对于家暴的认识和警惕,有助于形成遏制家暴的合力。

《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形成和审议过程备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多个地方相继立法跟进,其中就有江苏作为。这些法律法规组成了“反家暴法律方阵”,为受害者撑腰,让作恶者住手。

地方立法不是对上位法的简单重复和照搬,而是立足于现实问题,对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或制度予以细化、创新、扩展,使得地方法规更具可操作性、更具新意。我们从《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立法过程清晰地看到了这一点。

例如,把“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作出了必要补充,很有价值。例如,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这样的规定无疑进一步拓宽了法律保护范围,让更多处于暴力阴影下的人受到了应有保护;例如,条例明确,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这一点,是对“家暴不是家务事”观念的强化。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已有五年多,这一期间,家暴问题走势、对家暴概念的认知,都发生了变化。

2019年,新华社一则报道提及,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全国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而2001年,同项调查的结果是16%。近日,河南开封一女子实名举报遭交警副支队长丈夫婚内家暴,备受关注。事实说明,近年来,家暴问题趋于严重,不能不引起更高程度的重视。

与此同时,公众对于家暴概念的认识,也不断更新。例如,近期,“严格限制老婆零花钱也是家暴”的话题一度冲上热搜,尽管此中争议颇大,但这也是社会对家暴关切程度更深的表现。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社会共治,实现反家暴共鸣,具有特别意义。

“家暴不是家务事”的对应含义是,对家暴问题,需要进行社会治理。反家暴,本身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需要在制度上、机制上构建“反家暴联盟”。而地方立法,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考,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之法,改善惩戒之策,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这是对“社会共治”内涵的拓展,也是对“社会共治”手段的创新。

 时代的进步,使得社会共识早已超越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外扬”的层次,向家庭暴力发出了正义的怒吼。而立法层面的发力,则回应了社会关切,支撑了人们的善意,为受欺凌者提供了更多救济渠道,为不平则鸣者提供了更多发声、援助的机会和理由。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文明的进步。

现代快报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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