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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恶意呼叫“120”将纳入信用管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时间就是生命,抢救就是抢时间。11月30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中指出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急救中心在收到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机场、车站、景区等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如有恶意呼叫“120”和谎报急救信息的情况将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江苏急救三分钟出车率92.88%

一直以来,江苏高度重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目前,全省13个设区市全部建成“独立型”急救中心。

与“十二五”末相比,江苏各设区市主城区急救医疗站(点)总数由207个增至258个,县(市)急救站(中心)总数由47个增至53个,县域以下急救站(点)由302个增至395个。全省救护车总量由1374增至1893辆,增长37.78%,其中负压监护型救护车由30增至164辆,增长446.67%。全省院前急救专(兼)职从业人员由6245人增至8187人,增长31.53%。

“十三五”期间,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累计出救量达584.52万次,出救总里程16245.39万公里,救治495.92万人次。三分钟出车率92.88%,平均急救反应时间由“十二五”末的14.01分钟缩短至12.61分钟。

同时,江苏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省份,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定位试点省份,为构建水陆空立体化医疗急救体系、院前急救呼救精准定位等积累了宝贵经验。

省级层面首次明确院前急救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021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关于推进小切口立法会议,探索通过“小切口”切实解决江苏院前医疗急救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草案》具有鲜明的短平快特点,从立项、起草、成稿、出台不到一年时间。形式上全文不分章节,共17条,言简意赅。

“小切口”立法,实实在在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此次草案将多项院前医疗急救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的高度,实现院前医疗急救立法层面的多个首次突破。

草案首次在省级层面提出政府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级。首次提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院前医疗急救站(点)救护车的配备数量和质量标准负责配备救护车,救护车不属于一般公务用车范围,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配置、队伍建设、从业人员薪酬待遇等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对编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草案明确救护车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和专用标识图案,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里程计费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包括指挥调度人员、急救医师、急救护士、急救辅助人员以及急救中心、急救站(点)的其他工作人员。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急救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急救服装。每辆救护车应当配备至少一名急救医师、一名急救护士和一至二名急救辅助人员。

草案明确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和多平台联动机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与“110”“119”“122”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急救联动机制。

根据草案,急救中心应当在收到完整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点)的待命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机场车站景区应配备AED除颤仪

近年来,因突发性心脏问题导致的生命健康事件频发,而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或可为心脏骤停患者赢得一线生机,堪称“救命神器”。

对此,草案要求,重点单位、公共场所按照规定组建适应急救基本需求的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急救中心进行紧急现场救护。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养老机构、较大规模学校、旅游景区以及轨道交通换乘车站等场所,还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

患者和家属在被救护的同时,同样有告知急救人员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配合急救人员做好救护相关工作以及为控制传染病传播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义务,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不得骚扰、恶意呼叫“120”呼救电话和谎报急救信息,不得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不得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若有违反的,草案设置了行政处罚,将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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