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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虎妈”用锅铲烫伤12岁女儿,被法院司法拘留7天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虎妈”用锅铲烫伤12岁女儿、14岁女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儿子“啃老”殴打老母亲……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这些案例包括人保令申请主体、家暴的认定、多元联动有效遏制家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类型上具有代表性,在裁判规则上具有典型性,在裁判效果上具有示范性。



不顾家暴告诫书,“虎妈”用锅铲烫伤12岁女儿

12岁的小安在南通某小学四年级就读。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小安由杨某抚养。2018年起,外婆刘某发现小安的脸上、身上经常有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就会辱骂甚至殴打她。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某与杨某反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初步鉴定,小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向杨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杨某对小安实施家暴。但一纸告诫书没能让杨某停止暴力行为,2021年1月3日,因小安没有完成课外英语测试,杨某再次用指甲抓伤女儿的脸,甚至用锅铲烫伤女儿的手。同年1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代小安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杨某对小安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4月5日,杨某再次对小安施暴,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当即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杨某司法拘留7日。



法官表示,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但不是私有财产,可以任凭处置,他们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是社会成员一份子,享有基本民事权利保障。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杨某罔顾女儿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以暴力方式拔苗助长。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她毫无悔改之意,持续使用暴力,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

为保护自己和母亲,14岁女孩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2021年春节前夕,14岁的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在申请书中称,父母结婚后,父亲宋某多次殴打母亲冯某某。2021年1月3日,宋某再次在家殴打冯某母子俩,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宋某并未就此收敛,此后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谩骂冯某母子俩,甚至扬言要到冯某的学校。宋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冯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给冯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证人身安全,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宋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宋某实施骚扰、跟踪、辱骂、威胁、殴打等影响冯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裁定作出之后,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家暴发生的场所一般较隐秘,有效抵制家暴不仅需要受害人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于发声、敢于求救,也需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及个人,切实履行家暴强制报告义务,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营造敢于对家暴说“不”的社会风尚。

女子长期遭家暴,妇联代她申请保护令

家住徐州市铜山区的吴某嫁给陈某后,生了一个女儿,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妻子。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到了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咬伤。后来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婆婆的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不懂如何申请,并害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

儿子“啃老”殴打老母亲,法院发出保护令

家住常州市天宁区的曹某年老体弱,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儿子朱某从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向母亲曹某伸手要钱。2020年3月1日,朱某和妻子张某想改善居住条件,无视曹某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实际情况,强行入住。曹某与儿子儿媳理论,要求其搬离,但儿子儿媳多次对殴打曹某,导致曹某肋骨、腰部不同程度损伤。后来,曹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朱某、张某殴打、威胁曹某;二、禁止朱某、张某骚扰、跟踪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之后,朱某、张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责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有的年轻人“啃老”,动辄伸手要钱,寻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人稍有微词,便会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老年人已成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体。老年人也要拿走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留好证据,女大学生申请保护令

女大学生胡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胡某某生活。胡某某系暴力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自2018年以来,胡某某一直无所事事,因索要家产与父母、兄弟发生争执,酗酒后对女儿暴力相向,进行殴打、恐吓。胡某为躲避暴力,在外租房居住,但仍被胡某某跟踪、骚扰。经相关部门多次调处,胡某某不思悔改。胡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胡某的生活和学业。胡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证明胡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胡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受伤照片、派出所、妇联、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胡某某对胡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胡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殴打胡某。裁定作出之后,胡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家暴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家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外人知悉,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加之多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疏于求医、求助及保留证据,致使证据毁损灭失,诉至法院时因时过境迁无法举证,增加了法院取证及认证的难度。该案中,胡某为家暴受害人如何保留证据做了很好的示范,她在遭受家暴后及时报警、就医并向相关职能机构求助,保存了各种能够证明家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第一时间提供了完整有效的家暴证据,使得法院能够及时核实证据,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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