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首页 > 十二地市 > 南通 > 动态 > 正文
南通崇川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类型。如何尽力避免交通事故风险,如何及时获得法律的救济保护,是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和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各方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广大公众进行正确引导和答疑解惑,南通崇川法院就2019年至202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统计,整理分析近四年来该类纠纷的发案和审理态势,并于1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通报。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徐振宇 记者 严君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类型。如何尽力避免交通事故风险,如何及时获得法律的救济保护,是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和迫切需要。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各方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广大公众进行正确引导和答疑解惑,南通崇川法院就2019年至202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统计,整理分析近四年来该类纠纷的发案和审理态势,并于11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了通报。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持续处于高发态势。2019年至2022年,崇川法院受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924件。从道交纠纷占一般人身伤害案件的比例来看,2019年占比71.3%,2020年占比72%,2021年占比74.3%,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始终占比较高,可见交通事故仍是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一大类民生纠纷。


新行业、新业态的兴起,带来了新类型的社会关系,随之映射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也呈现出影响交通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违法肇祸显著增加。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占比明显增加,且已处于高发态势,反映出非机动车安全驾驶意识亟待提高。2019年来,涉电动自行车事故中,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占24%,2020年达到30%,2021年达33%,2022年为34.4%,具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按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饮酒驾驶、未佩戴头盔等。


此类事故中涉及到的新业态和特殊人群,值得引起重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随着外卖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骑手数量也不断增多,为完成平台所规定的限时送达及满单奖励,骑手大量出现违法改装、超速、随意超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频发。2019年来,该院审理非机动车之间事故中,涉及外卖员、快递小哥的达70件,占比14%,其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占比98%,此类人员存在较大流动性,导致事发后受害人难以找到理赔对象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各类骑手与外卖、物流平台之间法律关系呈现多样化,平台通常否认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拒绝担责,因而也增加了赔偿到位的难度。


据崇川法院党组成员、观音山法庭庭长张达军介绍,为此,崇川法院积极探索“专业人员办专案”的特色之路,由该院唐闸法庭集中审理,并组建“1+1+1”道交速裁快审团队,法官与助理在送达、调解、证据交换等各环节分工合作,开展流水线作业模式。推开要素式裁判文书的运用,采用突出要素、格式简明的文书样式,既节约审判资源,又使赔偿项目一目了然。


此外,法院与区司法局对接,设立驻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道交案件专职调解员直面当事人、保险公司开展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2019年来化解各类交通事故纠纷达400余件;与交警部门联合设立驻警调解工作室和巡回法庭,开展重大事故的调解工作;与市价格认证中心携手在全省首次引入价格争议联合调处机制,在化解涉停运损失纠纷上成效突出,近年来化解该类纠纷100余件;与保险协会共同开拓道交纠纷快处通道,逐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崇川法院开展“无讼三区”建设,在多个社区、街区、园区设立站点,借助科技平台,解决老百姓立案、应诉、咨询“远距离”的难题。积极拓展电话调解、视频调解、微信调解的运用,借助互联网庭审、支云庭审等平台,开展远程庭审,积极化解疫情影响当事人到庭的难题。


当日,崇川法院还发布了多个相关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停车后乘客开门导致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件。


2020年某日,许某驾驶其自己的小轿车搭载段某等人,在南通市红星路某路段停车,之后段某开左侧车门下车时,与卞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卞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许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违反规定停车,段某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均是造成事故的因素,许某、段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许某车辆仅投保交强险。


崇川法院认为,许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其违停存在过错,段某作为后排乘客,其在下车时未注意瞭望并确保安全,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两人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最终确认伤者卞某的各项损失39万余元,由相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其余26万余元由许某、段某各承担50%即13万余元。


据唐闸法庭庭长钱徐宁介绍,本案是目前交通事故中较为常见的“开门杀”现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规定,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不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的停车规定,乘客同样也有注意观察、谨慎开门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交通安全无小事,乘客的稍有不慎,也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也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引起重视。


热点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20 xdkb.net corperation.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