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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14万条股民信息,10人获刑或挨罚

现代快报讯 接受他人提供的1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后,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收集相关公民的微信、组建所谓的“炒股”等微信群(俗称“打群”),然后再将上述微信群以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为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7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形式裁定。

海门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陈某佳、熊某华等三人(均另案处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于2018年期间设立海门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诈骗的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打群”,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陈某强和陈某坤经合谋,使用各自微信等工具接收陈某佳发送的公民(大部分为股民)个人信息10次共计141169条。然后他们雇佣人员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收集相关公民的微信、组建所谓的“炒股”等微信群,再将上述微信群以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佳,为陈某佳再提供给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二人先后非法获利21.5万元。

此外,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某强另还充当介绍人,向陈某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次计150300条,并从中获利37500元。一审还另查明,钟某刚等8名被告人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分别通过QQ邮箱等工具,向陈某佳或熊某华出售少则数千条、多则数万条不等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5000元至两万元不等。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强、陈某坤、钟某刚等十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8万元;陈某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22万元;钟某刚等其余8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宣判缓刑或单处罚金。

陈某坤不服,称其让人拨打电话号码收集他人的微信“打群”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法律规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郭建雷  张桂花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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