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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1.2克情节较轻?法官:你想错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丽君 记者 王晓宇)原以为自己只贩卖了1.2克毒品,数量不大,没有发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不会被判太重,结果因为这1.2克毒品是经过四次贩卖,毒贩匡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对匡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宣判,匡某因多次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匡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自染上毒瘾后因多次吸毒被行政拘留,2018年更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出狱后的匡某不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开始走上了贩毒的道路。2019年3月至4月,匡某在海州区沈圩桥附近路边、海连路与新孔路路口广场附近,先后四次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贩卖毒品1.2克。王某某在向匡某购买毒品后又贩卖给了他人。
“我认罪,我不该吸毒贩毒,我家里还有80多岁老父亲还有个上高中的孩子,请求法官从轻处罚……”站在法庭上的匡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法院认为,匡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且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数量虽然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数量并非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全部情节,相反,多次贩毒虽然数量不大,但是该行为映射出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且反复付诸实践,主观恶性较深,而客观上,多次贩毒加速了毒品的流通,增加了毒品受众面,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匡某因四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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