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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赞民法典社会指引功能: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四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谈发挥民法典新理念新规定的社会指引功能,使民法典成为——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人格权保护更全面更到位



全国人大代表杨震

个人信息频遭泄露、声音侵权浮出水面、基因编辑引发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当今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也让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的施行产生极大期待。

日前,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请他详细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会对我国公民人格权保护带来的深远影响。

记者: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这一立法创新对人格权保护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震:民事立法是一门科学。科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科学精神;第二层次是科学方法;第三层次是科学技术。因此,仅仅从立法技术层面解读民法典是不够的,应当从立法精神层面对民法典深入解读,才能更深刻地认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我认为,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都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的,其特点是“重物轻人”,因此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传统民法典,都是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因此,我国民法典是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因此,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必然结果,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

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以法律的形式向世人宣示: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时代,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比财产更重要!

记者:对于公众关注的隐私权问题,民法典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吗?

杨震:民法典第一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式,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第一,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治理信息泄露。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由于人格权侵害后果的不可逆性,民法典重视对侵害个人信息的“事先预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贯穿于事先、事中、事后全程覆盖。第二,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第1035条规定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三,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第103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记者:一些时候,新技术成为不法分子侵犯个人隐私的帮凶,比如,利用远距离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等技术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杨震:民法典新增加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定。民法通则曾经规定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需要“营利”,从民法典第1019条可以看出,规定肖像权不再使用“营利”的概念,意味着即使没有恶意、不以营利为目的,AI换脸、深度伪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即构成侵害肖像权,也是针对新技术、新信息手段侵害肖像权所规定的新的保护措施,有利于在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中保护好公民的肖像权。

记者:声音侵权也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杨震: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具有人身专属性,每个人的声音具有不同特性,每个人的声纹是独特的,具有人格标识性。听觉类人格标识的声音权与肖像权一样携带了个人生物信息,根据声波识别个人生理特征从而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也被应用到相关领域,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民法典对声音权进行确权保护。

民法典确认了声音权属于人格权,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的规定,肯定了声音权不仅是一种标表型人格权,也是公开保护的权利,它既具有人身专属性,又具有商业化利用的价值。声音侵权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和隐蔽,在信息科技高速迭代发展的时代,有关声音的使用权、处分权、许可权和禁止权,以及权利的边界,需要更好地进行规范,有了第1023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声音权人许可,侵犯自然人声音权的,可以适用人格权请求权规定加以保护,救济损害。

记者:基因编辑和人体胚胎技术的发展,使人格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可以期待民法典帮助我们应对诸如此类的人格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吗?

杨震: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人工编辑基因和人体胚胎技术成为了可能,传统基本权利没有相关规定与保障措施的不足突显了出来,人工编辑基因技术超越了伦理、道德、法律的界限将会带来恶果;对脱离人体的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人体胚胎权属争议的问题。如果不及早防范,因立法空白和权利保障措施的缺失将会带来很大风险。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1009条的规定涉及到自然人身体权和健康权,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了基本法的规定,从事医学和科研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符合伦理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框架内。对保护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了民法依据,也为后续出台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留有余地。科技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鼓励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的同时,要用法律保障人民的安全,用科技改善人民的生活,造福于社会,服务于国家。

此外,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确认自然人不仅享有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也享有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是有关自然人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身体权、自主权,同时对研制新药、医疗器械等医学、科研活动进行了必要限制;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以及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第1011条规定了公民的行动自由,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尊重自然人的个人尊严和生命尊严是我国民法典闪耀人性光辉的体现。

结合实践宣讲民法典精髓



全国人大代表冯帆



全国人大代表李宗胜

当前,全国上下掀起了学习民法典的热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和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结束回到地方后,就积极投入宣讲全国两会精神、宣传民法典精神的工作中。

6月9日上午,应江西国控公司邀请,冯帆代表就民法典进行专题讲解。

6月11日下午,冯帆代表又走进江西师大附中,为师生作普法讲座,解读民法典。在江西师大附中,冯帆代表通过身边的具体实例,讲解民法典守护“人民的利益”的作用,并就民法典对青少年的影响做了专门解读。

谈到如何宣传好民法典时,冯帆代表特别强调了宣传的针对性。“目前在民法典的宣讲中,我制作了四个版本的PPT。一个是普通版,对基层老百姓宣讲;第二个是校园版,针对学生关心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三个是公司版,针对我们客户关心的物权、合同、侵权等相关问题;第四个是亮点新增点版,专供我们法律专业人士交流。”

在加强宣讲的针对性这一点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也十分关注。记者注意到,在辽宁省律协微信公众号上,近期推出了多篇结合群众关注、普及民法典的文章,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遗嘱的最新变化》《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等。

李宗胜代表表示,民法典宣传既要有普及性宣传,也要分不同对象找准重点有针对性地宣传,重点应该放在宣传民法典赋予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的权利层面,使民法典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一定要注意民法典对自然人权利限制方面的严格规定,避免在宣传过程中给群众形成个人权利还会普遍受到限制的印象。”李宗胜代表提醒。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对现实生活的规范指引作用,也受到两位代表关注。

李宗胜代表强调,司法实务界要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把民法典的规定和精髓结合司法实践灵活运用到民法典普法宣传中去,更要加强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条文理解和适用的深度思考,为今后在实践中精准适用民法典夯实基础。“虽然民法典还没有实施,但一定会对适用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一部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导致的。”李宗胜代表还提出,虽然法官目前还不能在审判中直接援引民法典的条文,但随着民法典中的新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比如合同起草、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上,有许多地方是可以适用的。

民法典制定后,一些与其精神不相适应的单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配套制度都面临修改。冯帆代表认为,这些配套制度要尽快出台,尽量完善民法典的操作细则,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工具书、指南针。“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一方面应该加大宣讲力度,另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为今后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积极建言献策。”

统一裁判尺度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

“侵权责任编是一大亮点。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侵权责任编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也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两会归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厉莉就积极投身到民法典的学习中。

厉莉非常关注合同编的内容。长期从事商事、金融类案件审判工作,厉莉接触了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也对民间借贷的情况做了深入调研。高利放贷是民间借贷领域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合同编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厉莉认为,该规定为借款利率设定划出了法律红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息划出了“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划分的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但司法解释仅对超出法定上限部分的利率进行否定及规制,而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予以禁止,这不仅是法律效力层级的提升,更是对高利放贷行为在法律治理结构方面的完善。而且,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有利于推进公平放贷,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利于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脱虚向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合同编还有一大亮点是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厉莉告诉记者,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最高法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而今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指引。此外,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新的典型合同,使更多的合同能够在民法典中对号入座,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精准解决。

“有了民法典,法官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把控更加系统化,全面化,科学化。另外,通过新旧法律规范的对比,也知道哪些条款被修改,哪些继续有效,这对法官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厉莉说,没有民法典时,法官经常遇到的困惑之一就是出现一个民事案件后,可能会遭遇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厉莉表示,作为司法机关,要学好用好民法典,一是要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以集体学习、分组学习等多样化方式组织干警进行学习,让干警学深学透民法典;二是要做到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切实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三是坚持以案释法,加强民法典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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