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泰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基数上限。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敏 记者 尹有文)6月16日,记者从泰州市公积金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泰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基数上限,由原来的18000元调整为21500元,下限与2019年度保持不变,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匡章斌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下限为5%,新开户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确定。
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匡章斌介绍,调整工作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编辑:王婧
审核:尹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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