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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千万还代表单位收回扣500万,副局长获刑13年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尹超 记者 王晓宇)6月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云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汝凯受贿、单位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汝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汝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4年-2017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02.700408万元;2011年,被告人张汝凯作为某国有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人民币500万元;2016年,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6.99998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汝凯任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该公司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汝凯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汝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汝凯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汝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汝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汝凯收受的赃款赃物已被部分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汝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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