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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性侵12岁继女被判15年,江苏高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法 记者 季雨)2019年,媒体曝光了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令人极其痛心,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5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七个保护未成年权益典型案例,包括利用教养关系性侵儿童犯罪、利用教学培训职业便利性侵儿童犯罪、严惩侵犯儿童的“咸猪手”犯罪等类型犯罪。

12岁少女遭继父性侵4年,继父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据江苏省统计数据显示,熟人性侵儿童在性侵儿童犯罪中比例较高,常见的包括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

2005年,单某某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不过孩子生下不久,两人就分道扬镳。此后,单某某成了一名单亲妈妈。2008年,单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结婚。婚后单某某与前男友所生的女儿陈某某与其共同生活。

2013年5月,单某某赴国外打工,2017年4月回国。张某某趁单某某出国或在家不注意的时候,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利用教养关系,分别在家中、酒店等处,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奸淫。

2017年8月14日晚,张某某在与妻子单某某、继女陈某某在家中卧室内床上一起躺着休息时,趁单某某不注意,对陈某某实施猥亵,后被单某某发现。8月17日,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张某某向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强奸、猥亵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养关系,长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表示,该典型案例即是继父利用教养关系对继女实施的性侵犯罪,该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重判,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立场和决心。

32岁男子利用网络,诱骗猥亵11岁未成年人

近些年来,网络直播平台流行起来,一些心术不正之人,也盯上了网络直播平台。2018年7月,32岁的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当时年仅11岁的被害人李某某,两人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真实年龄。在知道情况之后,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自己观看。后来,李某某的母亲偶然发现,自己孩子的手机里竟然存有淫秽视频,才最终报警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认为,该案例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手段进而引发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分子的严惩,从而警示家庭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老师公然在教室猥亵学生,多名学生未满14周岁

近年来,幼儿园、中小学及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儿童犯罪时有发生。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办了某某书苑,教授书法及国学。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教授书法过程中,在有十多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单独辅导的机会,分别将被害人蒋某某(女,10岁)、刘某某(女,9岁)、丁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3岁)单独喊到教室后排桌子进行猥亵。被害人家长于2019年4月4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教学培训的职业便利,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书苑的开办者及授课者,本应对在书苑内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之责,但其却多次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多名未成年人,其中含两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系情节恶劣,依法从重惩处。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对张某某判处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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