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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范教育督导,将对师德师风、招生、学籍、收费等情况开展监督

现代快报讯(记者 卢河燕 鹿伟)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9月26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请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拿出了一系列实招、硬招,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要求学校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开展内部监督。被督导单位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

△会议现场 曹伟/摄

草案共6章33条,体现了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为落实督导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草案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1:5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800-1000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针对江苏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性不强以及督导经费保障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草案在第三章督学聘任和管理中明确了相关措施。比如,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

草案明确,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明确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工作内容,规范全省教育督导实施过程。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事项以及评估监测事项,包括备受关注的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情况;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妥善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设风险防控体系的情况;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校外培训负担工作及成效的情况;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学生欺凌防控、师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权益保护,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情况;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等等,都是家长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不仅如此,学校应当建立自我评价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招生、学籍、收费、安全、卫生、课程开设等情况开展内部监督。

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要问责。为实现“督”“导”并重,草案针对督导结果运用作了专章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了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方式,列举了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向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通报并给予处理建议的情形。比如,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发等情形。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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