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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赘婿》穿越到2021年,这些剧情可能涉嫌违法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张瑾)近日,古装剧《赘婿》正在热播中,该剧讲述了苏家布商的赘婿宁毅,帮助妻子苏檀儿一起搞事业,玩转武朝商界,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搞笑剧情的背后也涉及了不少法律知识,其实,剧中的一些情景如果放到现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不仅涉及民法典、刑法,还涉及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

剧情一:苏檀儿与宁毅签订的婚前契约是否有效?

女主角苏檀儿为了能够拿到苏家的掌印,找来男主角宁毅入赘。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待苏檀儿取得掌印之日,就是宁毅拿到休书获得自由身之时。

法律解读:

剧情中双方约定“待苏檀儿拿到掌印,宁毅恢复自由”属于对身份关系的约定,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迪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该协议不属于合同编调整范围,也即并非是附条件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后双方自然解除婚姻关系,而应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即使苏檀儿拿到掌印,双方若想解除婚姻关系,亦需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同时,周小迪强调,该协议属于对当事人婚姻权利进行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等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剧情二:捏造他人有私生子,侵犯了什么权益?

乌启豪为阻止宁毅与苏檀儿大婚,在滴血验亲的水中动手脚,捏造宁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实。这侵犯了宁毅的什么权益?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周小迪指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具体人格权之一,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剧中乌启豪捏造虚假事实诋毁宁毅在外有私生子,属诽谤,贬损了宁毅的人格,破坏了其名誉,属侵犯宁毅名誉权的行为。

剧情三:以10倍价格收购市面上的蚕丝,属于商业垄断吗?

为了打压苏氏布行,独占市场。乌氏布行少东家乌启豪不惜以10倍的高价,收购市面上的蚕丝,最终落得破产的下场。

法律解读: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鹏表示,乌启豪以十倍高价收购市面上的蚕丝,其目的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属于商业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因此,若乌启豪通过高价成功收购市面上全部或大部分蚕丝,将实现其占有蚕丝市场大部分甚至全部市场份额的目的,形成在蚕丝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刘志鹏分析,“而乌启豪在获得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后将有可能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这将给市场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法律需要对这种以不正当高价收购产品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

剧情四:口头约定后又反悔,是否构成违约?

为了能在濮园诗会上一鸣惊人,各家布行也是铆足了劲。苏檀儿与新门艺馆口头协议,然后中途被乌启豪“截胡”,高价预定了城内所有的花魁,导致苏氏布行在诗会当天无花魁可用。

法律解读:

苏檀儿与新门艺馆达成口头协议预订城内花魁,刘志鹏称,实质上是与新门艺馆签订了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订立合同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苏檀儿与新门艺馆达成口头协议,该合同已生效。后新门艺馆不为苏檀儿提供表演服务,其已构成违约,苏檀儿可要求新门艺馆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义务,也可要求新门艺馆赔偿损失。在实践中口头协议风险较高,发生纠纷时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订立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或在签订口头协议时采用录音等方式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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