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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起诉养孙女,要求赡养被驳回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黄琴 记者 严君臣)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以及养子女。那么,领养的子女对领养人的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1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祖母要求养孙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纠纷案。

据介绍,高老太太现年80岁,和丈夫老张结婚后,生有一个儿子张某。张某成家后,和父母分开居住,但婚后一直没有生育,便和妻子于1994年1月领养了女儿小张,但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久后,张某的妻子去世,之后张某一人抚养女儿长大。

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张某也早早离世。高老太太的老伴和婆婆都是盲人,她觉得自己没有精力再抚养小张。所以张某去世后,小张便由养母的父母抚养成人。后来,高老太太的婆婆和老伴相继去世,她便独自生活。如今高老太太年事已高,也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想办五保手续,但因户籍底册上显示还有孙女小张而不符合办理条件。所以高老太太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承担赡养义务。

庭审中,小张认为自己被领养后一直由父亲张某抚养,父亲去世后也是由外公外婆抚养成人。期间她没有和高老太太共同生活过。高老太太没有给过她任何费用,也没有对其进行过探望和照料,自己目前生活也很拮据,所以不同意赡养高老太太。

记者了解到,张某夫妇领养小张的时间是1994年1月,在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张某夫妇收养小张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所以双方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高老太太与小张之间也因此没有形成法定的祖母与孙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高老太太也没有对小张尽到抚养义务,所以小张对高老太太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依法被驳回。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判决很容易,但这样势必会导致高老太太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窘迫局面。法律无情但法官有情。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劝说下,小张同意一次性给付高老太太3000元赡养费。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高老太太的养老问题,承办法官积极与村、镇民政部门沟通,释明法律规定,虽然小张和高老太太的户籍曾登记在一起,但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关系,小张依法没有赡养高老太太的法定义务,建议相关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将高老太太纳入五保户序列。最终,该建议被采纳,高老太太终于可以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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