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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被撞坏音乐系学生索赔3.2万,法院判赔2500元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康传贤 记者 严君臣)交通事故导致乐器簧笙受损,重新购置的簧笙价值32000元,能否以此价格主张财产损失?9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支持原告曹某在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其中酌情支持财产损失费2500元。

据介绍,2019年8月30日,曹某手推装有乐器簧笙的电动自行车走在非机动车道时,徐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驶入该车道,与曹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曹某跌倒受伤,两车及簧笙受损。随后,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责。

曹某是某音乐学院民族音乐系学生,其在事故发生后重新购置了簧笙,价值32000元。曹某起诉中,要求徐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乐器损失32000元。

庭审中,曹某仅提交重新购置簧笙的发票及乐器损坏照片,并表示事故确实造成簧笙的损毁且无法修复。事故发生后经过咨询,没有相关的评估机构。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乐器的购买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发票日期为出险后开具,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损坏乐器价值,但考虑到曹某的簧笙确有损失,酌情支持财产损失费2500元。

曹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主张37簧笙损坏,仅提供了残骸照片,未有购买日期、购买价格、销售者等基本信息,无法确定被损坏的簧笙价格。曹某提供新购37簧笙发票,因无法确定新旧簧笙是否一致,不能倒推被损坏簧笙的价值。因曹某举证不足,一审法院在参考簧笙网上价格的基础上,酌定财产损失2500元,无明显不当之处。 

法官提醒:

事故后索赔,受害人应当举证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诉讼中,交通事故的财物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财物属于在事故中损坏的证据和受损财物的价格证据。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充分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报警处理,然后查看有无人员受伤,其次应注意自身是否存在财物损毁的问题。如存在财产损毁,应当拍照保存相应损毁现状并报交警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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