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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司法局“放管服”改革取实效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于光勇)2018年以来,盐城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全市系统内“放管服”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归口审批职能,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要求


从独立设置审批部门、充分授予审批权限、改变传统审批模式等方面入手,全面夯实“放管服”改革工作基础。

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审批职能归并到位。2019年6月,单独设置行政审批(法律资格管理)处,全局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统一纳入行政审批处,真正做到与原业务处室脱钩。

集中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职能授权到位。6名工作人员全部入驻市行政审批中心,接受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双重领导。设置专项审批服务窗口,配备2 名工作人员,设立AB岗,集中办理审批事项,对行政审批职能充分授权,将除新设机构的审核、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审批窗口;建立首席代表负责制,任命分管局长为审批服务首席代表,行使审批权力。

集中纳入电子政务平台,网上审批到位。借助省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将办理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条件、材料、流程、时限进行网络公示,积极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推进网上审批。自审批处进驻大厅一年来,共网上办理行政审批1276件,规范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69份,制作执业证件31本,提出审查补正意见160余条,解答咨询400余人(次)。


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履行法定职能


在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基础上,认真落实省厅系列文件精神,对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环节、步骤进行了规范、简化和优化,努力做到流程最简、环节最少、时间最短。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办事、利于控制”的原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重大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和不见面审批制,取消审批过程中不必要的层层把关、逐级签字等环节,减少审批层级和材料。先后取消了没有法律依据、不合情理、重复提交的材料4项。

今年上半年,累计办结审批事项426件,同比增长218.5%,平均办理时限比法定期限缩减50%。疫情期间,推行“网络代办员”制度,各机构推举一名内勤担任网络代办员,通过线上沟通协调和代办各项审批业务,减少人员接触,取得较好防疫效果。其中为外省籍隔离人员周某办理执业证,使其隔离期满即领取了执业证,受到周某的由衷称赞。一年多来,全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无一件投诉和错办件。


把好衔接关口,严格规范流动党员管理


执行党建“两同步”。紧密衔接律师工作处和律师协会,实现律师机构设立和律师执业申请许可中的党建工作不缺位。

创新服务缩短流程。与市律协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专门设计《党组织关系转接证明》,凡办理执业、转所等事项的党员和设所的组织,至市律协开具《党组织关系转接证明》后,方可至审批处办理相关业务。

加强事后核查。每月10日前,与律师行业党组织对上月办理许可事项的党员律师进行回头看,共同填写《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确认表》,存入档案。对于尚未办理到位的个人或者党支部,督促其加快办理。


规范档案管理,全面夯实审批工作基础


邀请市档案馆对2018年以来审批的1109件档案卷宗规范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实现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开展卷宗自查自纠。围绕窗口受理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审批和办证过程中案卷归档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查摆问题,并按时整改到位。

规范档案装订工作。按照档案馆和《江苏省律师机构和人员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格式制作、装订、归类,力求档案查阅时能一目了然。整改后的卷宗报档案局验收合格后,存档至局档案室。

完善档案电子化管理。对审批事项形成的纸质档案资料,通过电脑录入生成查阅号,统一编码,及时归档进库;同时录入电子档案,及时在“双公示”系统公开,方便群众在线查阅,确保档案管理做到“双重管理”和“双重保障”。


践行减证便民,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精心编制清单。逐项对照市级司法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按照形式审查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等6个条件要求,在省厅文件的基础上梳理编制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

广泛宣传公示。依托盐城司法行政网等媒体和平台,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编印2000份《盐城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及承诺书样式》彩色宣传册放置于审批窗口,向当事人宣传,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积极组织实施。在确定5县(区)为推进证明事项承诺制试点工作单位基础上,加大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力度,确保审批人员能正确履行政策解读、承诺指导、真实性核查等岗位职责。无锡市一名律师在办理转所手续时,采用书面承诺而免于提交品行证明材料,大大减少了转所时间成本。此案例成为全省首例律师类告知承诺事项。

强化承诺核查。加强与市信用办、市审批局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打通当事人承诺真实性线上核查的数据通道,同时,印发《盐城市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试行)》,明确审批部门与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线下联通机制,确保核查事项实时、高效、便捷、准确。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建立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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