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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可能构成犯罪,这些“禁捕”知识点不容错过!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江苏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江苏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执法整治攻坚会战专项行动。哪些区域禁捕?禁捕时间多长?哪些行为涉嫌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这些不容错过的“禁捕”知识点,江苏公安一一进行了解答。

△非法捕捞水产品嫌疑人

1.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有哪些?

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3.禁渔区与禁渔期是什么意思?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尔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4.目前江苏有哪些禁渔区?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的通告》(苏农规【2020】8号),我省32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7月22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其他禁捕区和禁捕期的划定,以政府渔政主管部门通告为准。

5.哪些工具、方法是禁用的?

逆变器、声呐(无鳞鱼)诱捕机、手抛网、丝网、底拖网、地笼、电鱼舀、吊网等。

6.什么是“三无”船舶?

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

7.非法捕捞行为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哪些条款?

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3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第50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第53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6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8.江苏警方公布举报电话

江苏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全省各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严厉打击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为共抓长江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举报,若广大市民发现可能涉嫌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025-83526403,也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江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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