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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违规出售易制毒化学品,为何没被起诉?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扬检宣 记者 曹锋)为迎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6月22日,扬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两年毒品类案件办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一企业负责人未经备案多次出售易制毒化学品,却没被起诉,该案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这是为何?发布会通报了案件详情。

据介绍,丙酮是我国列管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扬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多次向企业出售简单加工后的丙酮合计13吨,销售额6.7万元。2018年5月,滕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扬州市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办理。

江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滕某是否还有其他销售丙酮的行为,以及销售的丙酮被用于何种用途。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先后前往山西、陕西、河北等地实地调查,调取了购买人购买丙酮用途、去向的相关证据,发现上述购买人在当地均合法注册成立并经营有关气体生产企业,所购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乙炔气体的罐装生产,未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未发现滕某有其他销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现有证据证明滕某所售丙酮用于合法生产经营,且其所在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无犯罪前科,未曾被行政处罚。其为获取利润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处罚,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犯罪论处。因此,江都区检察院认定滕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对滕某作出绝对不起诉。

“本案对实践中违规生产、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如何区分罪与非罪具有借鉴意义。”检察官介绍,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中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系江苏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的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15日,扬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毒品类案件555件648人,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337件350人,占60.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96件272人,占35.3%,非法持有毒品案件11件13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2件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9件10人。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扬州毒品犯罪呈现三大特点,分别为重特大毒品案件整体占比不大,出现(阿)莫达非尼、CBD油等来自域外的新型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轻型犯罪容易滋生“以贩养吸”的土壤等。对毒品犯罪,扬州检察机关将一直保持高压态势,零容忍、出重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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